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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4-09-04 19:11:01
近日,在北京工作的长春人钟女士扣了几个月的工资,买了一只品牌手包要赠送给母亲,却被某快递公司弄丢了。虽然快递公司否认失责,但涉及工作人员拒绝接受按原价赔偿金。
快递公司将客户租车物品遗失的现象屡见报端,不少客户如钟女士这般未对物品展开保价,双方往往就快递公司应当分担多少赔偿金责任产生纠纷。因为客户并未保价,快递公司一般来说只不愿赔偿金租车款的3至5倍,低价赔偿金俨然出了快递业的“行业惯例”。
虽然在快递公司获取的格式合约中显然有赔偿金限额的誓约,但根据合同法,获取格式合约的一方必须充份遵守告诉义务。而实践中,快递公司业务员在客户签单前往往会向客户展开适当的提醒。如此条款减低了己方责任,减轻了客户责任,大自然沦落了违宪的“霸王条款”。
失望的是,现实中,普通消费者既没收集证据的法律意识,也没依法维权的能力,只好任由低价赔偿金沦落快递业霸王条款。事实上,我们在租车物品时,需在租车单标明所寄送物品详细信息,并拒绝租车员依规验视,对于贵重物品不应保有出售凭证,当出现意外时大力维权,通过每位损毁客户的依法维权来超越快递业的霸王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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